《厦门市企业人员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时间:2023-08-04 17:37

  一、制定背景

  《厦门市企业人员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是2018年由厦门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颁布实施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细则》实施以来,我市APEC商务旅行卡(以下简称“旅行卡”)年度申办总量逐年增长并稳居我省前列。随着形势发展,我市各类企业前往APEC经济体开拓业务的需求与日俱增,且所依据的上级相关规定已部分调整。为此,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结合企业“走出去”需求,市外办制定《细则》,进一步规范我市旅行卡申办工作,充分发挥旅行卡政策优势,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

  二、制定依据

  《外交部关于印发<APEC商务旅行卡申办管理办法>的通知》(外发〔2018〕6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企业人员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外管〔2017〕10号)等有关规定。

  三、范围期限和组织实施

  1.《细则》适用于在厦门市登记注册的企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2.《细则》由市外办负责实施和解释。

  四、主要内容

  《细则》主要从申办旅行卡的企业资质和人员资格,旅行卡的申办、保管与使用工作机制,责任与监督机制等方面进一步完善厦门市企业人员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管理工作,共计八章22条。企业和人员申办旅行卡有关要求关键要素提炼如下:

  (一)申办企业条件

  1.与APEC经济体有业务往来或计划前往APEC经济体开拓业务的我市国有企业和注册地在我市的非公有制企业。

  2.合法经营、效益良好,诚实守信、依法纳税,纳税信用等级为M级以上(含M级)。

  3.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上年度进出口额达100万美元以上(含)或与APEC经济体间业务往来金额达10万美元以上(含)。

  (2)上年度纳税额达5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

  (3)以下企业上年度进出口额达50万美元以上(含),或上年度纳税额达2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市委组织部认定的高层次人才所在企业;科技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工信部门认定的专精特新企业;注册地在厦门自贸片区、火炬高新区和海丝中央法务区内企业。

  (4)上年度前往APEC经济体参展3次以上(含)。

  (二)申请人条件

  1.须持有效中国护照。

  2.须是申办企业法定代表人、投资人或在申办企业连续缴交社保半年以上(含)的高层管理人员、主要商务人员及技术人员。

  3.不属于“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所列失信被执行人。

  4.无犯罪记录。

  5.护照有效期原则上不少于1年。

  (三)申请材料

  1.《APEC商务旅行卡申办企业简介表》1份。

  2.《APEC商务旅行卡申请人简介表》1份。

  3.申请人护照个人资料页彩色复印件1份。

  五、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陈琳、周旭

  联系电话:0592-2856132、2856056

  相关链接

  《厦门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印发厦门市企业人员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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