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失效】厦门市企业人员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实施细则
时间:2018-04-04 15:4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制订的“走出去”战略,帮助企业更好地拓展海外业务,促进我市与APEC经济体之间的经济合作与交流,同时确保我市APEC商务旅行卡(以下简称“旅行卡”)工作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外交部《关于印发<APEC商务旅行卡申办管理办法>的通知》(外发〔2018〕6号)和福建省外办《福建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企业人员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外管〔2017〕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旅行卡计划是亚太经合组织为促进本地区贸易投资便利化所作的一项多边签证安排。亚太经合组织共有21个经济体,包括中国、中国香港、中国台北、日本、韩国、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文莱、菲律宾、新加坡、泰国、越南、澳大利亚、新西兰、巴布亚新几内亚、智利、秘鲁、墨西哥、美国、加拿大、俄罗斯。所有经济体均已加入旅行卡计划,其中,美国和加拿大为过渡成员,不审批其他经济体的旅行卡申请,但为其他经济体持卡人提供签证申请和入出境通关便利。

  除中国香港外,其他经济体仅能受理本经济体公民的办卡申请。内地、香港和台湾地区人员往来按照现行人员往来办法处理。持卡人不可凭旅行卡出入香港和台湾,但出入香港可以使用专用通道。

  第三条  旅行卡有效期为5年,持卡人在有效期内凭旅行卡和与旅行卡相关联的有效护照,可多次入出相关经济体,并享受快速通关便利。每次入境可在有关经济体停留60天至90天不等。

  第四条  外交部领事司作为主管机关,负责审批、制作和颁发旅行卡。受外交部领事司委托,厦门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外侨办”)归口管理我市旅行卡工作,负责审核、送办旅行卡。

 

  第二章  申请资格 

 

  第五条  在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的合法经营、依法纳税、效益好、诚信高,与APEC经济体有业务往来,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可为本企业人员申请旅行卡:

  1.年进出口额达100万美元以上(含)或与APEC经济体年贸易额达10万美元以上(含);

  2.年纳税额达5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

  3.市委组织部认定的海外高层次人才所在企业及厦门自贸片区内企业,年进出口额达50万美元以上(含),或年纳税额达2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

  第六条  旅行卡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企业法人代表、投资人或在申办企业连续缴交一年以上社保的高层管理人员、主要商务人员及技术人员;

  2.无刑事犯罪记录;

  3.不属于“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所列失信被执行人;

  4.无国外不良记录,且未曾被外国特别是实施旅行卡计划的经济体拒签。

 

  第三章  申请材料

 

  第七条  申办企业应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APEC商务旅行卡申办企业简介表》;

  2.《APEC商务旅行卡申请人简介表》;

  3.《APEC商务旅行卡申请表》(由申请人用黑色水笔签名,勿碰边框,随附1张小二寸软光面彩色近照,勿粘贴);

  4.护照个人资料页彩色复印件。

 

  第四章  申办程序

 

  第八条  申办企业为本企业所属人员提出申请并承担相应责任。市外侨办将采取约谈或实地调查等方式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第九条  国有企业申请人,由所属企业按照因公出国审批程序报批和办理公务普通护照后,将旅行卡申请材料送市外侨办审核。非国有企业申请人,由所属企业将旅行卡申请材料直送市外侨办审核。

  市外侨办审核通过后,出具《厦门市企业人员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专用报批表》及照会,报送外交部领事司。

  第十条  外交部领事司复审合格并获其他经济体批准后,为申请人制作和颁发旅行卡。

 

  第五章  重新申请、补发、换发和吊销 

 

  第十一条  重新申请、补发、换发旅行卡,原卡均应退还市外侨办统一处理,并按以下不同情形提交申请:

  1.旅行卡有效期满的,可重新申请,所需申请材料和申办程序与初次申请相同;

  2.因与旅行卡关联的护照到期、签证页满或者丢失而更换护照,导致旅行卡不能使用的,可提交书面报告以及新护照复印件申请换发;

  3.旅行卡破损,或提前制卡者申请增加经济体的,可提交书面报告申请换发;

  4.不慎遗失旅行卡的,应及时书面报告,办理遗失卡片的注销手续并申请补卡。

  第十二条  遇下列情况,旅行卡将被外交部领事司吊销:

  1.持卡人离职、工作调动、身份发生变化或者所属单位认为其不宜继续持用旅行卡的;

  2.持卡人资信出现不良变化或者因涉及经济纠纷、刑事案件等情况导致不再符合持卡资格的;

  3.持卡人以不正当方式获得或者使用旅行卡的;

  4.持卡人不遵守旅行卡管理办法的。

 

  第六章  保管与使用

 

  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人员旅行卡由市外侨办统一保管。持卡人每次领用旅行卡和公务普通护照,均应事先按现行因公出国任务报批程序办妥任务审批和证照手续。持卡人应在回国后7日内将旅行卡和护照一并缴回市外侨办。

  非国有企业可申请自行保管本企业人员旅行卡,并于每年第1季度向市外侨办提交上一年度的《APEC商务旅行卡使用情况反馈表》。

  第十四条  市外侨办按年度将旅行卡使用和保管情况报外交部领事司。如被发现违反规定,或者因管理不善导致旅行卡遗失、毁损或者被冒用并导致严重后果的,将被外交部领事司视情给予通报批评、中止或者取消旅行卡申办资质的处罚措施。

  第十五条  持卡人每次使用旅行卡前,应认真检查旅行卡的有效期和适用的经济体,以免出访受阻。

  第十六条  持卡人出入我国国境和相关经济体边检口岸时应主动出示旅行卡以及与之相关联的有效护照。持卡人享有使用旅行卡专用通道快速通关的便利。

  第十七条  旅行卡原则上只适用于以商务活动为目的的国际旅行,不能用于旅游、探亲、访友、看病等非商务目的的活动。持卡人在境外应遵守当地法律规定,尊重当地风俗习惯,自觉维护我市企业形象和旅行卡信誉。

 

  第七章  责任与监督 

 

  第十八条  申办企业应认真负责地做好申请人员的选派与管理工作,如实提供企业及申请人信息,建立切实可行的旅行卡管理制度,并指定工作责任心强的人员作为本单位的旅行卡专办员,配合市外侨办做好旅行卡的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市外侨办定期对旅行卡申办与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申办企业或申请人弄虚作假、骗取旅行卡的,市外侨办将报外交部领事司处理,吊销相关人员的旅行卡,暂停申办企业的申请资格。对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将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外交部领事司和福建省外办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由市外侨办负责解释。此前印发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关于企业人员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实施细则的通知》(厦政外侨综〔2016〕8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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