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内容包括政府公开信息全文,以及《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等。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政府公开信息送交主体是指本办政府信息公开受理处和各处(室)。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的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是指市政府为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在档案馆和公共图书馆设置的查阅场所。
第五条 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工作应遵循各负其责、及时有效、系统规范的原则。
第六条 本办政府信息公开受理处负责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工作的监督与管理。
第七条 本办政府信息公开受理处应于每年第一季度将上年本办机关最新修订的《指南》《目录》和最新发布的《年报》,以及最新公开、修改或废止的主动公开政府信息,通过金宏网向市政府信息查阅场所送交电子文本,电子文本应符合有关文件格式(见附件)。对违反本制度,不按规定送交的,责令改正。
第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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