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外侨办政府信息公开考评制度(暂行)
发布时间:2015-09-25 1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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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的评议考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厦门市政府信息公开考评暂行规定》,结合我办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考评对象为实施政府信息公开的本办机关各处(室)。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评工作由办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组织协调,由人秘处、监察室具体组织,从办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开办”)成员中抽调人员组成考评小组,具体负责对考评对象信息公开工作的考评。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评的内容主要是贯彻落实《条例》情况,具体包括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机构是否健全;工作机制制度是否完善;公开的范围和形式是否符合要求;公开的内容是否全面准确;公开的时限是否符合要求;公众了解政府信息的渠道是否畅通;向政府信息送交工作是否及时、准确、完整等。具体考评标准见附件。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评的结果以百分制方式计算, 分为3个等次:90分以上为优秀,70-89分为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评采取定期考评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不定期检查随机进行,定期考评每年进行一次。定期考评以不定期检查为基础。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不定期检查由考评小组确定考评对象,可开展实地检查,或通过办政务信息网站抽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根据考评标准给予扣分,计入定期考评成绩,并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定期考评的具体方案由考评小组制定。在考评对象先行总结和自评的基础上,考评小组组织定期考评,并根据不定期考评和政府网站评比结果等情况,经考评小组综合评议后提出考评结果,报办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审定,由本办政府信息公开受理处下发考评结果通报。

  第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评结果作为当年办其他考评的重要参考依据。对政府信息公开先进处(室)和个人给予通报表彰;考评不合格的,在当年与政府信息公开相关的考评中不能评为先进,在接到考评结果通报后1个月内将整改情况报办监察室,抄送考评小组。

  第十条 考评对象违反《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办监察室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

  (四)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不按规定完成送交工作的;

  (七)违反《条例》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 对在考核中弄虚作假的,视情节轻重从政府信息公开目标考评得分中扣减2-5分。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办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厦门市侨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细目


  附件:

  厦门市外侨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细目

  一、机构建设情况(5分)

  (一)是否设立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二)是否有明确的分管领导

  (三)是否有稳定的工作人员

  (四)是否有必要的办公条件

  (五)是否有适当的经费保障

  二、工作推动及制度执行、建设情况(20分)

  (一)工作推动情况(10分)

  1.是否有详细的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计划、工作目标和具体措施

  2.监督情况

  对本单位各处(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是否进行日常监督的情况

  3.培训情况

  1)是否认真参加办里举办的教育培训,培训情况如何

  2)是否组织开展本单位的教育培训,培训情况如何

  4.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情况

  是否完成并及时上报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5.工作绩效情况

  1)单位作风、行政效率、行政行为的改善情况

  2)工作创新性程度

  (二)制度执行情况(5分)

  是否认真落实、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厦门市侨办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及相关配套制度

  (三)制度建设情况(5分)

  内部各项制度建立情况

  三、受理处、公共查阅点的情况(10分)

  (一)是否具有健全的制度和管理措施

  (二)是否配备完善的设备和必要的设施

  (三)是否配备专门受理人员

  (四)是否提供优质的服务

  (五)是否设置公共查询电脑

  四、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情况(30分)

  (一)是否在规定的期限内主动公开政府信息(10分)

  (二)是否按照法定的范围主动公开政府信息(10分)

  (三)是否及时更新变更的政府信息(4分)

  (四)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是否在其职责范围内予以澄清(2分)

  (五)是否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2分)

  (六)是否按照规定的期限,准确、完整的送交信息(2分)

  五、依申请公开工作情况(15分)

  (一)受理3分)

  1.是否公开受理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2.应当受理的是否及时受理并登记

  3.受理依申请公开特殊信息或受理委托申请是否查阅相关证明文件

  4.不予受理的是否登记并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二)审查与处理6分)

  1.是否建立第三方意见征询机制

  2.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是否进行区分处理

  3.没有联系方式,无法答复申请人的,是否将申请书登记留存,并符合规定的留存时间

  (三)答复4分)

  1.答复的期限是否合法

  2.答复的形式是否符合要求

  3.处理后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是否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4.处理后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是否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是否告知申请人

  6.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是否告知申请人申请的途径

  7.申请内容不明确,申请书形式要件不齐备的,是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8.提供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是否予以更正或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四)收费2分)

  1.是否按照规定收费、减免收费

  2.是否违规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六、保密审查情况(10分)

  (一)是否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

  (二)在公开政府信息前,是否依法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三)是否未经审查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四)是否未经审查公开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五)是否未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未经审查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六)是否对不能确定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按照规定报办分管领导或办保密办确定

  七、举报、投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处理以及应对情况(10分)

  (一)举报情况

  1.是否被举报以及被举报数量

  2.是否被确认存在违法行为

  3.是否能够认真应对并执行处理结果

  (二)投诉情况

  1.是否被投诉以及被投诉数量

  2.是否确认存在过错

  3.是否能够认真应对并执行处理结果

  (三)行政复议情况

  1.是否被行政复议以及被复议数量

  2.是否确认存在违法行为

  3.是否能够执行复议决定

  (四)行政诉讼情况

  1.是否被起诉以及被起诉数量

  2.是否确认存在违法行为

3.是否能够执行判决或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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