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外侨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暂行规定(暂行)
发布时间:2015-09-25 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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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本办政府

  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厦门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是指本办机关各处(室)。

  本规定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本办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定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管理行为无关的、纯属机关内部管理的信息,不属政府信息。

  第三条  除依法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其他政府信息均应

  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和“谁制作、谁保存、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予以主动公开或者依申请予以提供。

  第四条  本办公开的政府信息,必须依法、及时、准确、完

  整,并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在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五条  本办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制作或

  获取信息的单位应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六条  本办成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依托在人事秘书处,负责我办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汇总发布主动公开的本办政府信息;

  (二)对本办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进行受理、组织办理和答复;

  (三)组织编制本办政务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   对各处室、中心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

  查和评议;

  (五)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各处室、中心的主要领导为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并指定专人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联络员,具体承担本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二章 主动公开

  第八条  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本办政府信息应当主动

  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办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

  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

  的。

  第九条 本办不予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或者公开后可能危机国家安全、

  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二)内部事务方面的信息及向上一级机关的请示、报

  告和建议等;

  (三)内部研究、讨论或审议过程中尚不确定的信息;

  (四)与行政执法有关的,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危及他人人身权利的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可以公开:

  1权利人和相关当事人同意公开的;

  2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

  第十条 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本办各处(室)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报办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确定。

  第十一条 应当保证本办所发布政府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所发布的政府信息内容发生变化后应及时予以更新。

  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并予以澄清。

  第三章      政府信息公开方式

  第十二条 “厦门外侨办”网站属于本办政府信息公开的第一载体,还可以采取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   厦门市政府网站及有关部门网站;

  (二)   政府公报、公开发行的政府信息专刊以及报刊、

  广播、电视等载体;

  (三)   综合档案馆、公共图书馆、公共查阅室、资料索

  取点、信息公告(示)等场所;

  (四)   新闻发布会;

  (五)      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政府信息的形式。

  第十三条 本办各处(室)制作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审批程序后,由人秘处网络专员负责公开;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依法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本办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后及时公开,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公开的,公开时间不能迟于信息生成后20个工作日。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本办应当通过办政府信息网站等途径公布属于本办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目录,并及时予以更新。

  第十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

   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需要,可以向本办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申请人应当合法使用依申请获得的政府信息,不得利用依申请获得的政府信息从事违法活动,不得擅自在公开媒体发布依申请获得的政府信息。

   第十八条 申请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提出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本办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二)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所需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请的理由;

    (五)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六)申请时间。

    第十九条 申请政府信息时,申请人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第二十条 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根据下列情况作出答复或者处理:

    (一)申请公开的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要求提供的政府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三)不掌握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告知该行政机关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五)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六)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未申请;

    (七)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本办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已经作出答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申请人提出需要书面答复的,应当书面予以答复。

    第二十一条 对于可以向申请人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及时提供给申请人。能够在申请人履行有关手续后当场提供的,应当当场提供;不能当场提供的,应当自履行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提供。

    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及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信息的,经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后,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本办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确保第三方知晓。第三方在期限内没有作出不同意答复的,视同为同意公开。第三方明确答复不同意公开的,原则上不得公开,但是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二十三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

    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四条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有条件的可以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应申请人的要求,办机关可以提供打印、复制等服务。

    申请人在申请中选择以邮寄、递送、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获取政府信息复制件的,应当以该申请要求的形式提供。因技术原因无法满足的,可以选择以符合该政府信息特点的形式提供。

    第二十五条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办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应当指定保密审查人负责对信息公开内容进行审核把关。

    政府公开信息审核内容包括:

    (一)公开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危及社会稳定。

  (二)公开信息是否符合国家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定。

  (三)公开信息是否符合保护知识产权的有关规定。

  (四)公开信息是否会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利益造成危害。

    (五)公开信息发布时机是否适宜。

    (六)公开信息中的统计数据是否准确。

    (七)其他应审核的内容。

    第二十八条 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第二十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监察部门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议。

    第三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评由办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实施。

    政府信息公开考评的内容包括信息公开的组织领导、制度建设及、监督管理和公开的范围、内容、形式和时效等。

    第三十一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评采取定期考评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不定期检查随机进行,定期考评每年进行一次。定期考评以不定期检查为基础。

    第三十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不定期检查由考评小组抽取考评对象,开展实地检查、网上检查,以及明查暗访等方式进行。

    定期考评的具体方案由考评小组制定。在考评对象先行总结和自评的基础上,考评小组根据不定期考评,由考评小组视情抽查后进行评议,提出考评结果,报办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审定,由办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考评结果通报。

    第三十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评结果作为当年办其他考评的重要参考依据。政府信息公开考评不合格的, 在当年与政务公开相关的考评中不能评为先进。

    第三十四条 应当按照规定公布年度政府信息公开报告。年度信息公开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本办机关应当于每年115日前,编制并公布本办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第三十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应当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本办公开的政府信息有错误或者不准确的,有权向本办指出。确有错误或者不准确的,应当予以更正。

    第三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办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人秘处或者监察室投诉。本办接到投诉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予以答复。

    第三十八条 各处(室)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办人秘处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逾期不改正的,由监察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隐匿或提供虚假的政府信息,或者泄露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涉嫌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应当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保障政府信息公开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办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公文类政府信息公开审核办法

        2.厦门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公文处理单

      

  附件1

  公文类政府信息公开审核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办机关公文类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效

  率,根据《条例》、《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及有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文,是指办机关在履行职责

  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包括命令(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

  第三条                 公文类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及

  时、高效的原则,在公文产生的过程中同步确定其主动公开、应当及时通过互联网厦门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门户网站或者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发布。

  第四条                 公文的拟稿部门在完成公文草拟的同时,应

  当根据公文的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规定,对照《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暂行规定》要求,确定公文公开属性,并在公文处理单上注明。属于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应填写相关内容概述;属于不予公开的,应注明具体理由。

  第五条                 根据公文处理的流程,逐级对公文的公开属

  性进行审核。拟稿单位对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可申报人事秘书处审核。人事秘书处应及时组织办保密委等相关部门研究,提出具体意见后送拟稿单位按程序继续办理。

  第六条                 公文签发人在签发公文时,有权最终确定其

  属性。

  第七条                 联合行文的,由主办单位首先提出公开属性

  意见,协办单位依次会签。意见不一致的,联合行文单位应当先行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的,主办单位可以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并与有关部门会签后送人事秘书处协商。人事秘书处提出意见后,由公文签发人确定。

  第八条                 转发有关部门的公文,拟稿单位如无法确定

  公开属性的,应征求原发文单位的意见。

  第九条                 公文签发后,拟稿单位应按照主动公开和依

  申请公开的属性分别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表》和《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目录表》,由部门主要领导在目录上签字后加盖单位公章。属主动公开的,在文件签发起15个工作日内,将目录表、公文原件2份及电子文档一并报送至人事秘书处,人事秘书处在文件签发起的20个工作日内,直接将该信息通过本办政府门户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栏目或举办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全文发布,并按规定报送市档案局;属于依申请公开的,要将目录表(含电子文档)于每月底汇总送人事秘书处(各单位应自行保留1份目录表、原件及电子文档)。

  第十条                 在履职过程中产生的业务流程、办事指南、

  统计数据、执法文书、招标采购以及其他非公文类信息公开的审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2  

           厦门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

  公文处理单(    

  厦政外   [  

  缓急

  份数

  签发

  会稿

  办公室审核:

  拟稿处室审核:

  拟稿处室:

  拟稿人:

  电话:

  秘书(综合)部门核稿:

  定秘依据:

  密级及期限:

  定密审核意见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

  不予公开理由

  内容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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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抄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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