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制度
发布时间:2019-08-01 17:57
字号: 分享:

  第一条  为规范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厦门市人民政府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暂行办法》,结合我办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需要向本办(以下简称公开义务人)提出申请公开未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事项,公开义务人依照本制度向申请人公开的活动。

  第三条  依申请公开遵循严格依法、真实快捷、方便申请人知晓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开义务人应当指定设立政府信息公开受理点,并将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等信息向社会公开,方便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或者咨询。应当推行电子政务,在本办政务信息网站设置并开通“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栏目,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申请。

  第五条  公开义务人应当建立、健全依申请公开工作制度,建立依申请公开指南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依申请公开指南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受理机构的地址、电话、传真、邮编、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

  (二)申请的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三)救济途径;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六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三)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四)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七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应当提供本人身份的有效证明或本组织的有关证明。以组织名义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的有效证明。

  第八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也可采用信函、传真、互联网申请、当面申请、电话申请等方式提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申请时,可委托他人申请。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的,可在厦门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直接提交至受理机构或直接发送电子邮件至受理机构;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在邮件主题上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信函、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申请人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请的,都应填写申请表并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二)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当面申请的应有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四)申请提交时间。

  第九条  公开义务人可以通过发放、邮寄或提供网上下载服务等多种方式向申请人提供申请书的格式文本。

  第十条  公开义务人收到申请件后应当场登记并提供回执。不能当场提供或者答复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八)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十一条  应当向社会公开而未公开的事项,任何人申请公开的,应当自收到公开申请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  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及其他正当理由在规定的期限内确实难以作出答复的,可以将答复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待障碍消除后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公开义务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申请人要求提供的政府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公开义务人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第十四条  申请人要求提供的政府信息属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信息或个人合法权益受损害的信息,公开义务人应当书面征询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在要求的期限内未作答复的,视作不同意提供。

  第十五条  公开义务人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不能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应当安排其查阅相关资料,或者提供打印件、复制件。

  公开义务人可以在办公场所设立电子阅览室或信息查询室,便于申请人当场查阅或抄录相关政府信息。申请人存在阅读困难的,公开义务人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十六条  公开义务人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公开义务人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参照《条例》执行。

  第十七条  公开义务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有关规定给予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申请人隐瞒或者拒绝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政府信息的;

  (二)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三)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

  (四)违反规定收费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八条  申请人认为公开义务人不按规定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办公开办或者监察部门投诉,本办公开办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根据情况回复申请人。

  第十九条  办公开办应定期组织监督检查,对不依法履行公开义务的,应当及时督促其纠正。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2019年8月1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打印] [关闭]

主办:厦门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办公地址:厦门市白鹭洲路16号团结大厦2—4、7楼

网站标识码 3502000094闽公网安备 35020302032660-23号闽ICP备09033082号-2

联系电话:0592-2856114传真:0592-2856110、2856111邮编:361004

网站访问量:(建议使用1024×768分辨率IE8.0以上版本浏览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