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有关事项的通知
时间:2019-12-11 13:00

  各区委、区政府,市直各部、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外交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APEC商务旅行卡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外领函〔2019〕133号)的有关规定,我办组织修订了《厦门市企业人员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实施细则》(厦政外侨综〔2018〕52号),强调申办企业应遵循“谁申办、谁负责”原则,为本企业所属人员提出申请,确保材料真实有效,并承担相应责任。现就修改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企业申请资格

  1.  维持原有便利条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之一便可申办。

  ① 年进出口额达100万美元以上(含)或与APEC经济体年贸易额达10万美元以上(含);

  ② 年纳税额达50万人民币以上(含);

  ③ 市委组织部认定的高层次人才所在企业及厦门自贸片区内企业,年进出口额达50万美元以上(含),或年纳税额达2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

  2.扩大企业惠及面,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之一便可申办。

  ① 被纳入我市“高技术、高成长、高附加值企业”培育库的企业,年进出口额达50万美元以上(含),或年纳税额达20 万元人民币以上(含);

  ② 上一年度前往APEC经济体参展3次且能提供展位发票复印件的。

  3.  取消企业负债率限制。

  二、申请人资格

  1. 申请人在申办企业连续缴交一年以上社保改为缴交半年;

  2.对异地缴纳或代为缴纳社保的,在申办企业提供其他相关佐证并作出书面承诺后,可予采纳;

  3.申请人护照有效期原则上不少于一年,建议应在五年以上;

  4.允许企业总部集中办卡,在对股权结构或隶属关系进行证明的基础上,允许总公司为下属分公司、子公司人员统一按规定申办旅行卡。

  厦门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2019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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