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考评制度
发布时间:2019-08-01 17:59
字号: 分享: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的评议考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厦门市政府信息公开考评暂行规定》,结合我办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考评对象为实施政府信息公开的本办机关各处(室)。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评工作由办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组织协调,由人秘处具体组织,从各处室抽调人员组成考评小组,具体负责信息公开工作的考评。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评的内容主要是贯彻落实《条例》情况,具体包括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机构是否健全;工作机制制度是否完善;公开的范围和形式是否符合要求;公开的内容是否全面准确;公开的时限是否符合要求;公众了解政府信息的渠道是否畅通;;向政府信息查阅场所送交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及时、准确、完整等。具体考评标准见附件。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评的结果以百分制方式计算, 分为3个等次:90分以上为优秀,70分-89分为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评采取定期考评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不定期检查随机进行,定期考评每年进行一次。定期考评以不定期检查为基础。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不定期检查由考评小组确定考评对象,可开展实地检查,或通过办政务信息网站抽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根据考评标准给予扣分,计入定期考评成绩,并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定期考评的具体方案由考评小组制定。在考评对象先行总结和自评的基础上,考评小组组织定期考评,并根据不定期考评结果等情况,经考评小组综合评议后提出考评结果,报办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审定,由本办政府信息公开受理处下发考评结果通报。

  第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评结果作为当年办其他考评的重要参考依据。对政府信息公开先进处(室)和个人给予通报表彰;考评不合格的,在当年与政府信息公开相关的考评中不能评为先进,在接到考评结果通报后1个月内将整改情况报办公开办,抄送考评小组和各处室。

  第十条 考评对象违反《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办公开办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

  (四)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不按规定向政府信息查阅场所送交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七)违反《条例》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 对在考核中弄虚作假的,视情节轻重从政府信息公开目标考评得分中扣减2-5分。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办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2019年8月 1日起施行。

  附件:厦门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考核评定标准

  厦门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2019年8月1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打印] [关闭]

主办:厦门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办公地址:厦门市白鹭洲路16号团结大厦2—4、7楼

网站标识码 3502000094闽公网安备 35020302032660-23号闽ICP备06004296-28号

联系电话:0592-2856114传真:0592-2856110、2856111邮编:361004

网站访问量:(建议使用1024×768分辨率IE8.0以上版本浏览器)